注意!保险产品续保 “说明了”≠“履行了”
原标题:注意!“说明了”≠“履行了”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李丹琳
在给保险产品续保时,多数消费者会默认续保原来的承保范围。
可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上“悄悄”增加了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对此却毫不知情,还能按照原承保范围理赔吗?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例。案情信息显示,2021年5月,盛阿姨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阿姨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
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阿姨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阿姨。
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向其告知说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
保险公司认为,盛阿姨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阿姨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须赔付盛阿姨的外购药费。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上海金融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应履行互联网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保险条款有所增减而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与此同时,投保人应主动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对相应的合同条款,如承保范围等,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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