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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两起诉讼一审均败诉:被判退还9827万元

栏目:热点快讯 日期: 作者:seo998 阅读:5

永太科技两起诉讼一审均败诉:被判退还9827万元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文多    

  12月30日,永太科技(SZ002326,股价9.29元,市值85.97亿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合肥市中院送达的(2023)皖01民初1693号及(2024)皖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两份《民事判决书》,案件一[对应(2023)皖01民初1693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永太科技需退还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国轩”)保证金9826.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二[对应(2024)皖01民初570号的《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永太科技全部诉讼请求。

  12月30日,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轩高科有关人士在微信中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咨询了公司法务,但不清楚相关案子的情况,所以不便回复。

  据此前公告,永太科技称,2024年1月8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送达的相关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件系肥东国轩诉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肥东国轩与永太科技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由其向公司采购六氟磷酸锂(LiPF6)及碳酸亚乙烯酯(VC)。双方约定了2022年上述物料的采购量,具体供货主体、购货主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技术标准等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

  双方可指定各自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具体购销订单的签约和履约主体,可以将协议项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转让、授权给控股子公司。采购价格以供方当月市场定价为基准,双方友好协商。同时肥东国轩在2022年1月支付了预付保证金合计2亿元。

  肥东国轩认为,协议签订后,双方货款均已结清,未抵扣预付保证金,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早已到期,但永太科技未返还预付保证金。

  对此,肥东国轩请求法院判令永太科技返还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占用资金损失253.92万元,以上暂共计2.03亿元。

  而永太科技称,关于该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此前公司已就和肥东国轩、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乾锐)的合同纠纷向台州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中院已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

  据永太科技之前介绍,2022年初,锂盐六氟磷酸锂市场行情火爆,产品供不应求,肥东国轩以产品需求量大、长期合作为条件,与原告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了肥东国轩向永太科技采购六氟磷酸锂及碳酸亚乙烯酯的每月最低采购量,并约定了采购价格、预付保证金的抵扣、合同期限等。

  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是肥东国轩应按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若未完成最低采购量的,导致永太科技损失,后者有权向肥东国轩发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双方协商;二是肥东国轩应按协议以及双方书面确定的购销订单/合同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永太科技有权拒绝发货,肥东国轩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永太科技称,截至起诉时,《物料采购协议》约定六氟磷酸锂最低采购量应为4500吨,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实际采购量为1472吨,低于最低采购量3028 吨;约定碳酸亚乙烯酯最低采购量应为660吨,二者实际采购量为139吨,低于最低采购量521吨。上述行为已致使永太科技六氟磷酸锂销售实际损失2.73亿元。与此同时,二者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已达932.61万元。

  对此,永太科技请求判令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向其支付货款共计2.29亿元、连带赔偿损失2.82亿元,在扣除《物料采购协议》保证金2亿元后二者还应连带向永太科技支付3.11亿元。

  据公告,案件一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肥东国轩与永太科技之间买卖合同有效期满,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肥东国轩无继续采购的义务,但肥东国轩下欠的货款应当从其预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抵扣,抵扣后尚余保证金9826.85万元,公司应予返还。公司拒绝返还,故应向肥东国轩承担占用资金的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永太科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肥东国轩保证金9826.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肥东国轩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永太科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公告,案件二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因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合肥中院审理。法院认为,肥东国轩与永太科技之间买卖合同期满,永太科技已经履行的供货货款(1.02亿元)在另案中(即案件一)已作抵扣。永太科技主张的违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永太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永太科技称,本次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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